一、教学内容
刑法学分论,也称为刑法各论,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分则及其法定刑为讲述对象的课程。
内容涉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主要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了数百个罪名,在课堂上不可能每个罪名都讲,只能挑选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疑难的罪名来讲授。在具体罪名的讲授当中,以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主要根据,并且结合疑难案例,对重点罪名进行较为深入的讲解,增强刑法分论的实践性,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因此,刑法分论对于全面了解刑法内容具有主要意义。
二、教学特点
刑法课程的教学特点是鲜明的运用性和实践性,通过课程的讲授使学生掌握知识,通过讨论和问答使之理解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实践使之运用知识。强调互动式教授方法,不仅有课堂上的讲授和提问、讨论与辩论,还安排课后的参观、实习、咨询、参与。注重实务操作性,学习的目的是要使刑法学知识能够被掌握和运用,因此,对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尤为重要。轻松学习,便利学习,高效学习,学以致用。多样化的教学內容,以法条为基础但又不拘泥于法条,最大限度的扩展学生的理论视野和实践知识,并倡导研究和学习方法的多元化。在教学方法上,刑法教学提倡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外,提倡以学生参与以及师生互动型的讨论、辩论、扮演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同时在训练之中,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察。在教学手段上,刑法教学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便利,利用多媒体的投影仪、多媒体课件、图片、示意图、录像等辅助进行课堂讲授,同时,利用学校便利的放映条件,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片、重大案件庭审实况,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提高教学效果。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提供网上课件、教学录像、资料交流、观点论争等。当然,就目前现状而言,课堂讲授仍然是主要的授课方式,只有通过讲述才有使学生接受和掌握知识,因此教学方式的改革重心仍应放在对课堂讲授方式的创新和改革上,刑法的课堂讲授注重讲授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感性认识与理论认识相结合。注重教学方式的多元化和清新活泼,潜移默化的输送知识。
三、学习方式
掌握好刑法的一个前提是要领悟刑事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此前提之下,学习刑法还要注意三点,第一是处理好法条和法理的关系。刑法一方面是由建立在刑法条文之上刑法理论构成的,在学习刑法条文的时候应当从理论上来加以展开和把握。但法理又要回到法条之上,对刑法条文要有熟练掌握,要能运用刑法条文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第二点,要注意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一般和特殊在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分立,从具体的犯罪中抽象出一般的规定,是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总则的规定对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起到指导作用,对于分则规范的理解离不开总则性的规定。比如,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有故意的规定、有杀人的规定、但没有主体的规定,主体规定只能参照刑法总则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而只有把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结合起来,才能构建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于具体犯罪的认定,不能单独根据分则的规定来确定犯罪构成要件,而是要和总则规定相结合。要正确处理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把总则和分则割裂开来。第三点,是要注重案例和原理的关系,刑法基本原理与案例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刑法基本原理的学习,另一方面,又要将基本原理运用到案例中,来解决具体案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要把刑法基本原理学习和具体案件的学习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原理时能找一些与原理对应的典型案例对照着学习,在学习案例过程中掌握刑法原理;二是要求学生在学习原理之后能够将其在具体案例中加以运用。从案例中来,到案例中去。
课程负责人:陈兴良 教 授
陈兴良,1957年生,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1997年入选教育部首批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1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4年获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入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有七项科研成果和个人专著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与刑法哲学,提倡一种超越刑法法条之上的终极性法思辨即刑法哲学的探讨,以《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建构了我国刑法学由"刑法的法理探究--刑法的法理学与法理的刑法探究--法理的刑法学"的"刑法三步曲"。还倡导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和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即刑事法一体化。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提升了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以其深厚的理论造诣成为我国刑法学界中年青一代学术带头人。 主要研究成果有:个人专著《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刑法疏议》、《刑法的启蒙》、《刑法适用总论》、《本体刑法学》等10余部,以及《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走向哲学的刑法学》、《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等4部论文集。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余部;合译《英国刑法导论》等5部;主编《刑法全书》等20余部;担任《刑事法文库》、《刑事法学丛书》、《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等多种刑事法丛书主编;另参撰《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等30余部;发表论文300多篇;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论坛,编有《法治的使命》一书。是中国法学界著述最为丰富的法学家之一。 |
刑法分则授课安排 20周时间,每周4学时,共80学时。其中,课件授课 30学时,案例讨论、作业和复习考试为50学时。
第一单元 刑法各论概述
(一)教学内容
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
2、刑法分则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排列。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3、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罪名。法定刑。
4、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
(二)教学要求
1、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罪名的确定。
2、明确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及适用法律的原则。
3、掌握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三)学习重点
1、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2、法条竞合的概念、类型和适用原则。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一周(3学时);其中,课件授课1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2学时。
第二单元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教学内容
1、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本章的其他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资敌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及其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一周至第二周(3学时)。其中,课件授课1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2学时。
第三单元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教学内容
1、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3、本章的其他罪
决水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2、重点讲授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第二周至第三周(4个学时)。其中,课件授课2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2个学时。
第四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教学内容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3、本章的其他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牌。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用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四周至第七周(16学时)。其中,课件授课6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10学时。
第五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教学内容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3、本章的基本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猥亵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拐骗儿童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八周至第十周(14学时)。其中,课件授课6学时,案讨论和作业8学时。
第六单元 侵犯财产罪
(一)教学内容
1、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侵犯财产罪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3、本章的其他罪
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侵犯财产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十一周至第十三周(12学时)。其中,课件授课5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7学时。
第七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教学内容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期骗他人吸毒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本章的其他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聚众冲周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霈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8个学时)。其中,课件授课3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5学时。
第八单元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教学内容
1、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掸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伪造、变造、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占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了解各种具体的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十六周(1学时)。课件授课0.5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0.5学时。
第九单元 贪污贿赂罪
(一)教学内容
1、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的特征。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本章的其他罪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十六至第十七周(学时6学时)。其中,课件授课3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3学时。
第十单元 渎职罪
(一)教学内容
1、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的特征。渎职罪的种类。
2、本章重点讲授的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本章的其他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捉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渎职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3、了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十七至第十八周(4学时)。其中,课件授课2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2学时。
第十一单元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教学内容
1、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逃离部队罪。武器装备肇事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伤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二)教学要求
1、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和种类。
2、了解各种具体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三)学习重点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般概念和基本特征。
(四)学习时间与方式
学习时间为第十八周(1学时)。课件授课0.5学时,案例讨论和作业0.5学时。
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上下册(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
-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 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 陈兴良主编:《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 梁根林主编:《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出版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参考书目
二、参考专业期刊